这是因为不可随意定罪
首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得称羁押人为犯人,罪人,罪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不得称被逮捕的人为罪犯,就是在审判法庭对被告人也不能称为犯人,罪人。只有经过依法判决才可称有罪的犯人。
其次,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依法判决之前的人,不得先定罪,随意定罪。媒体报道不得称某某为犯人,不得暴露近影头像。先定罪,随意定罪,就是侵犯人权。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会有抓错的现象。为了减少以至杜绝冤假错案,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称谓某某为犯罪嫌疑人,是准确慎重的。抓错了,释放,不得当罪人对待。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最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无罪判决。
这是法制社会下,司法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罪犯ⅩXX”和“犯罪嫌疑人”的称乎是很大区别的。
“犯罪嫌疑人”是指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公安机关不具备定刑量罪的权力,只能对被受到执行强制措施的人,所犯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取证,这个阶段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由公安部门移送到检察机关以后,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叫被告人。
“罪犯XXX”是法院依法判决后的称乎。
公诉人将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并对其依法审理后,认定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证据确凿,并且构成违法犯罪。法院针对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依法量刑判决,判决罪名成立以后,才能称为“罪犯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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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称呼的历史沿革。1996年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将犯人改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称呼仅仅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
②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当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不断。同时,九六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这个东西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和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和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全球范围内:现在普遍认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都是什么构成条件?怎么样处罚、刑罚有哪些种,怎么样适用?
其实不光是称呼,在以前就算上了法庭,犯罪嫌疑人都带着手铐或者脚镣。现在全部都去掉了。
总的来说,由犯人或者人犯改成称呼为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大进步。
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罪犯一般都是指这个人已经被确定是有罪的了,所以我们才可以叫他罪犯。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涉嫌犯罪的话,会先羁押在看守所,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下到监狱。在看守所的时候,都是叫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到了监狱服刑,才能被称之为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从专业角度来讲,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都将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的阶段,我们将其称为被告人。只有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才会称其为罪犯。
同时,如果在最初就将嫌疑人称为罪犯,通常意义上有未审先判的感觉。虽说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很低,但并不代表没有。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我们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因此,凡是终审判决以前的案犯,都是称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而不是称为罪犯某某某。这样的称呼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劳荣枝一案,目前二审尚未宣判,劳荣枝是否有罪,犯的是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尚是未知数,因此媒体对劳荣枝的称呼就是犯罪嫌疑人劳荣枝。
如果是终审判决以后的案犯,就可以直接称为罪犯某某某。例如假定劳荣枝一案二审已经宣判了,劳荣枝的罪名在法律上已经确认,那么对劳荣枝的称呼就可以是罪犯劳荣枝。
其实,这些称呼,不是讲究形式主义或者讲究称呼方便,
而这一切,这恰恰体现了我们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
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各部门分工明确、职权明确、执法规范,
举个例子,哪怕你拍下了一个人犯罪的全过程,可以说证据很充足,
他自己也承认,可谓是铁证如山,但是,我们也只能叫他“犯罪嫌疑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能抓获嫌疑人,收集证据、审讯还原案发经过,
但是,关于如何定罪、订什么罪、判多少年,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因为,现在对于案件来讲,都是讲究规范:收集证据要合理规范,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也是相当规范,对于案件的很多因素都会进行考虑,因此,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长,往往从抓捕嫌疑人到判决下来,基本上都需要好几个月甚至一年。
甚至有些时候,证据不充分,你明明知道他犯下的案件,却定不了罪,被无罪释放。
但是,这一切,其实恰恰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步:
谨慎判决,一切以事实为基础,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
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而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实际上是刑事案件第一或第二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乃是各司其职。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预审“,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假若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确凿将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是时,“犯罪嫌疑人”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其时,“犯罪嫌疑人“才能称为“罪犯“。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非经人民法院审判处以刑罚,不能称其为罪犯!
罪犯和嫌疑人是有区别的,详细分析如下:
为什么叫“嫌疑人XXX”?
嫌疑人的叫法一般出现在:(1)公安侦查阶段,(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则改称为“被告人”。
之所以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统称为“嫌疑人XXX”,原因是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为有罪,换句话说就是:嫌疑人只是存在犯罪的嫌疑,经法院审判后是有可能判决无罪的。
因此,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讲被抓的人称为“罪犯XXX”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准确的。
什么是“罪犯XXX”?
罪犯是指经过法院审判确定某个人确实犯罪之后的称谓。
一般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才会称为“罪犯XXX”,且“罪犯”的称谓在现实中也极少出现。
所以,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只能说是有犯罪的嫌疑,只能叫“嫌疑犯”;经法院审判后确定有罪的才能叫“罪犯”。
你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以往的经验,谈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定罪量刑的准确的适用已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严格来讲是只有法律规定)中,同时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最终定一个人有罪,那么不能说任何人有罪,这是直接的原因。
其次,在程序上,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各自的分工和主要工作,(也提到了其他机关和部门,但主要的还是公检法三机关)。一个人从群众举报还是侦查机关主动发现案情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判决出来之前都只能认定为这个人为犯罪犯罪嫌疑人。
就比如在侦查阶段,警察觉得这个人有重大的作案动机和作案的可能,因此将这个人进行羁押采取进一步的侦查。但是在侦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能直接就叫犯罪人,毕竟即使经过法庭的审理,有时也会宣告无罪,因此不能过早的认定一个人有罪,因为在法庭上也成为“被告”,而不是认罪认。
如果过早认定为犯罪人,这样很容易就有先入为主的思维,在进一步的侦查的过程中也会觉得这个人就是犯罪人。可能在冤假错案上会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法理上也是对我国法治的重要体现,一方面是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有冲突时,首先要保障的是人权而不是一味的惩罚犯罪。这也是我们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成果。
因此,在追究刑事案件犯罪人的责任上以及在追究过程的程序上,都不易过早的称为犯罪人,而犯罪嫌疑人更为贴切,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最直观最明确的体现。
以上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人的法律称呼,一旦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即称呼“被告人”,当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且判决生效之后称呼“罪犯”“犯罪分子”。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罪犯的含义是已经确定某人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含义是怀疑某人构成犯罪。因此,只有在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对某人做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生效才能确定某人构成犯罪,此时才能称呼某人为“罪犯”“犯罪分子”。
简单来说,这是“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确定有罪”司法原则的直接体现。
因为在法院没判其有罪之前都是嫌犯,在我国那怕是现场人赃并获也只能算是嫌犯,再打个比方:男女在那里一起十年八年的并有了双方的爱情结晶但在没领证前只能算了男女关系不算夫妻,也可以说一件产品已出厂但没获相关部门的许可没贴上合格证那也只能算是半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说没有经过审判你只能说那个人有犯罪的嫌疑,高度嫌疑,你就是不能说他有罪,因为有罪与否是经过司法审判后确定的,之前只能称呼其为“嫌疑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一个人如果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称作“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到法院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之所以不能称作“罪犯×××”或者是“犯罪人×××”,是因为: 任何一个人,不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所以,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都只是涉嫌犯罪,都只是被指控犯罪,还没有定论,不能对其称作“罪犯”或“犯罪人”。
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只有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才能判决一个人有罪,只有在法院判决一个人有罪后,我们才能称一个人是罪犯。在法院判决以前,即便这个人被公安立案侦查或被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刑事责任依然处在待定状态,不能称他是罪犯。
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行为人被称作被告人,法院判决有罪后行为人才被称作罪犯。这在刑事诉讼法上是有体现的。
法律之所以使用不同的称呼,是为了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可以对一个人抱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审视一个人的行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时要注意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源于法治的要求。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所以侦查阶段要叫犯罪嫌疑人,公诉阶段要叫被告人。只有判决生效后才叫罪犯。所以这是对法治遵从的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推定当事人有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定罪量刑的人,称呼就是罪犯。
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不得认定有罪。而罪犯的名称就意味着已经确定有罪。因而在法院审理判决之前,都不能称为罪犯。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有三种称呼。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嫌疑,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从诉讼角色上看,检察院属于公诉人,这时候的犯罪嫌疑人就成为诉讼对象,也就是被告人。经过法庭审理判决有罪,判决生效。从检察院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至判决生效前,都处于被告人的地位,所以统称为被告人。
3.罪犯。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判决生效后,进入判决执行阶段。这时才能称之为罪犯,罪犯的任务就是劳动改造,接受惩罚教育。
很简单,这和说没有生命体征而不说死了是一个概念。判断死亡的是医生不是你,你说他死了,在某些条件下要但责的。
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要设发言人制度。
同理,一个地方发生事故,你说死了一个人,结果死了2个人,你就是造谣,因为你没资格发布这样的信息,你只能说伤亡情况不明。
你只能描述现象,不能做出结论或判断。因为你没资格或没被授权。否则你要担责。
这是对的
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都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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