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第二次庭审:病历显示被告人有酒精依赖,医嘱禁驾驶

酒精依赖综合征司机再审:自首情节能否减轻刑责?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悉,此次庭审中,检方提供了被告人姚某明的病历和车祸目击者证人证言等新证据,显示其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尽管如此,检方仍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的刑事责任,但承认其构成自首情节。

这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10月24日下午,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一辆商务车,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48mg/100ml,且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起事故的死者中包括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和一名销售经理。

在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曾认为“不宜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的观点发生了改变,认为姚某明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然而,遇难者家属和伤者坚持认为,姚某明在服药期间明知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行为导致车祸,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仍有待进一步审理和裁决。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酒驾和自首情节的关注和讨论。究竟姚某明的自首情节能否减轻其刑责,仍是本案的焦点之一。社会各界呼吁,无论最终判决如何,都希望此类悲剧不再发生,道路安全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及时向公众报告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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