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取消住房限购限售,不再限价,取消普通非普通房标准

天津优化房地产政策,助力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取消了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进行指导,并取消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划分。

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

《通知》还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旨在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具体措施包括:

-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在本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通过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地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的购房负担。

- 加大房地产融资支持力度:依法加大对“白名单”项目的贷款投放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授信的贷款资金,提高新增融资贷款的发放比例,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通知》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

- 改革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 优化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建设更多高质量的住房,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各区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措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级有关部门将积极指导各区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解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也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此次政策调整适应了这一新趋势,通过交易管理和信贷等方面的一系列综合措施,扩大了居民的购房选择空间,降低了购房门槛,减轻了还款压力,更好地支持了居民的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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